趁施工侵住宅竊金飾 裝修工人判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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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擔任裝修工人的張姓男子,於去年見金華路二段一處民宅施工,工人出入樓梯間未關大門,伺機侵入同棟李姓住戶家中竊取金戒指、金項鍊、彌月金牌等金飾。經李察覺報警,警方循線將張法辦。案經台南地院審理認張犯毀越門扇侵入住宅竊盜,判處十月徒刑,全案可上訴。
 去年十二月卅日下午二時許,張男見金華路二段一處住宅大樓二樓施工,趁工人出入樓梯間大門未關,至同棟四樓李姓住戶民宅,破壞門鎖並侵入住宅行竊,竊取金戒指六枚、金項鍊五條、彌月金牌三組及金領帶夾,得手後即裝入自備袋子中,徒步至附近停車場,駕駛轎車離去。
 市警六分局警方接獲報案,循線調閱大樓內監視器,掌握李男犯罪行蹤,隨即依竊盜罪嫌將張法辦。案經台南地院審理,張男出庭辯稱當日出入該大樓是為發候選人傳單,僅在二樓未至四樓,也未竊取物品。然而檢警調閱監視器發現,是日張男將車停在大樓附近停車場,兩度進出大樓,逗留一小時餘後持一個不明袋子離開。
 現場工人證稱當天下午二時至五時於大樓二樓工作,曾目睹張出現在大樓內,且兩次往高層走去,一開始手上並未拿東西,後從三樓下來時手上拿著一袋不明物品離開。且當時在二樓進行工程有敲打聲,上方樓層也有循著施工同時發出敲打的聲音等。
 台南地院審酌張男說詞,張稱要幫候選人發傳單,然而該處並非住宅大樓,張卻兩度進出,更於大樓內滯留一個多小時,張無法清楚交代為哪一個候選人發傳單,監視器更未發現發傳單的畫面,認張男證詞反覆不足採信。台南地院審酌張值青壯年,不思正當途徑獲取財物,且犯後不知坦然面對等,依法量處十月徒刑,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