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搭火車逃票46元 判拘役5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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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吳東興/彰化報導
 陸姓女子一0七年間,未買票搭乘台鐵區間車,由斗六站要到員林站,途中,逢列車長查驗車票,她佯稱皮夾遺失,無法出示票證,也拒絕補票,列車長請鐵路警察協助,她遂在永靖站下車,而獲得免費搭乘斗六站至永靖站之票價利益四十六元,彰化地院十日審結,依詐欺得利罪將她判處拘役五十五日,如易科罰金,以一千元折算一日,等於要付出五萬五千元。
 判決書指出,陸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無意購買台鐵斗六站至員林站列車車票,一0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晚間九點五分,在斗六站先向站務員佯稱皮包遺失,欲至員林站請朋友補票等語,致站務員陷於錯誤,先讓她入站,她即搭乘區間車,欲前往員林站。
 列車行經田中站至社頭站之間時,適逢列車長查驗車票,她又佯稱皮夾遺失,無法出示票證等語,又對列車長之要求不予回應,也拒絕補票,列車長因之請求列車上的鐵路警察協助,她遂在永靖站自行下車,而獲得免費搭乘斗六站至永靖站之票價利益四十六元,並致台鐵局受有財產上損失。
 被告否認詐欺,辯稱當時可能不太方便付錢,不是故意騙的,當天真的錢掉了等語。不過,法官據證人證述及相關證據,認事證明確。審酌被告故意逃票,又拒絕補票,觀念顯然偏差,應予責難,又有逃票之不良習性,且否認犯行,逃避責任等情,量處拘役五十五日,得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