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現行犯 上銬4小時 雲林副所長妨害自由 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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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台南高分院審結一件警方辦案被控妨害自由案,派出所陳姓副所長通知一名傷害案的陳姓嫌犯到案說明,卻違反非現行犯不得逮捕或管束規定,硬是將嫌犯上銬四小時後放人,被依妨害自由罪判一年兩個月,緩刑並向公庫支付十萬元。陳上訴否認妨害自由,仍被駁回。全案可上訴。
 二0一九年七月廿八日,雲林縣警局所屬派出所的一名陳姓副所長承辦一件傷害案,當晚七點多通知陳姓嫌犯到案,陳副所長將嫌犯戴上手銬,並製作筆錄,並至當晚十一點多,才將手銬解開並讓嫌犯離去。
 陳副所長不但違反非現行犯不得逮捕或管束的規定,當晚製作筆錄時,警方也未依規定把執行管束通知書交給來探視的嫌犯配偶。事後,陳副所長才指示楊姓員警(判一年二月,緩刑三年確定)共同記載不實通知執行管束之地點與時間,並通知嫌犯的妻子來派出所認簽。
 陳副所長辯稱,當晚嫌犯留置於戒護區緊鄰警械存放處,派出所當時僅楊姓員警一人在勤,其擔心陳嫌「殺人傷害」案件,情緒不穩恐發生意外,基於維護警所安全及避免陳嫌再生事端,才上銬施以戒護,並無妨害其自由之故意。但法官不採信其辯詞,駁回上訴,維持原刑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