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參審制立院二讀 定名國民法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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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立法院臨時會二十日起審查「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經二讀表決後法案名稱確定為「國民法官法」。由於草案共有多達一百一十三條,須逐條表決,民進黨團提案,開會時間延長至晚間十二時。
 立法院長游錫堃昨日召集朝野協商,討論「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但約有一百條的條文,因各黨無法達成共識而保留。全案於下午二時三十分在院會開始處理,最先通過的是將名稱定為「國民法官法」草案。
 但歷經兩個半小時的逐條表決、逐條發言,一百多條條文僅處理至第五條,主持院會的副院長蔡其昌宣布表決各黨團提案延長開會時間,最後通過民進黨團提案,將開會時間延長至深夜十二時,勢將上演馬拉松表決大戰。
 根據司法院提出的「國民參審法草案」,未來法院組成「法官三人+國民法官六人」,只要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年滿二十三歲、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居住四個月以上,都有機會被抽選成為國民法官。
 國民法官的職權基本上與法官相同,具有全程參與審判、訊問權、決定有沒有罪及應判何罪、有罪時決定應判多重。調查過程中,國民法官可以自行或請求審判長訊問證人、被告、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屬。
 初步開放國民法官參與的僅地方法院,審理最輕本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其他故意犯罪因而致人於死者的刑事案件,但少年刑事案件與毒品案件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