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走廊〉停車時輪胎距路邊距離宜將水溝蓋納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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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營區王先生問:我車停在路邊,被一台機車由正後方高速撞上,機車騎士受了重傷被送到醫院。警察打電話給我,我立刻到場處理,警察測量、拍照完,說我車輛未緊靠路邊四十公分內停放,說我可能觸犯過失傷害罪嫌,叫我到警局作筆錄。可是我在警局發現,警察現場草圖計算距離的方式,是由我車子的右側車輪計算到路的最邊緣,但是路的最邊緣有水溝蓋,警察把水溝蓋也算進去了,如果不計算水溝蓋的寬度,我的車是停在四十公分以內,就沒有違法了,請問水溝蓋也要算入馬路邊緣的距離嗎?

 答:汽車停車距離路緣的寬度,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的規定,在「臨時停車」時(所謂臨時停車,是指車輛因為人員上下車,裝卸物品,引擎未熄火,停止時間未滿三分鐘,保持隨時可以行駛的狀態而言)車輛右側的前後輪胎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可以超過六十公分。在「停車」時(停車是指車輛停放於道路兩側或停車場所,不立即行駛的狀態而言)不可以超過四十公分。如果違反上揭規定,因此造成行進中的車輛發生撞擊,導致駕駛人受傷,就有可能觸犯刑法的過失傷害罪嫌。
 至於路邊的水溝蓋是否為路面邊緣的起算點,是否應計算在四十或六十公分之內則有爭議。如果道路旁有人行道,人行道旁就是水溝蓋,那水溝蓋原則上就會被算入,但如果沒有如人行道等凸起的緣石為界線那就不一定了。法院原則上會函詢當地道路主管機關的意見來認定,但為求保險起見,停車時最好將水溝蓋納入計算為宜。
 除了水溝蓋之外,王先生也可以主張,如果肇事機車撞擊王先生車輛的部位,在右側車體靠近路面邊緣的部位,也就是說即使王先生將車輛的右側車輪停放於水溝蓋上,也無法避免此次車禍的發生,或許可以認定王先生未緊靠路邊停車的違規,與機車駕駛人駕車肇事受傷的結果間並無因果關係,王先生可能也未必有過失傷害的刑事責任。
(作者/台南地方法院法官蔡直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