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唐山構成圖利罪?蘇煥智說「是否具有公務員身分」的確存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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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翁聖權/新營報導
 遠景基金會董事長陳唐山捲入公司法第九條「SOGO條款」修法案,被台北地檢署傳訊後以五十萬元交保,其行為是否構成圖利罪?前台南縣長蘇煥智八月三日表示,貪污圖利罪成立要具備公務員身分與有對價關係兩個前提,陳唐山立委卸任後是否具有公務人員身分?的確存疑。
 有成員在台灣維新黨群組問蘇煥智,陳唐山這次收錢喬事情是否構成圖利罪?蘇煥智回答說,詳情尚不是很了解,無法完全判斷。但如果行為當時,陳唐山只是政府國安會所屬基金會的董事長,是否具有公務人員身分?的確存疑。而且收錢喬事的項目,並非其基金會本身的業務,能否以貪污圖利追究,也很有疑問。
 蘇煥智補充說,他與陳唐山之間的關係很敏感,媒體對陳唐山涉案的報導內容不多,僅提到賴清德當行政院長時,陳曾私下親自向行政院秘書長卓榮泰陳情,要求經濟部應依法院判決處理,撤銷目前太流公司登記。如果陳唐山只是以遠景基金會董事長的身分向行政院陳情,且所關心的並非遠景基金會的業務,就算勉強將其視為廣義的公務員,檢察官也很難證明兩者間有職務上的對價關係。
 據了解,儘管遠景基金會一向被視為國安體系的「外圍組織」,但遠景並非直接獲得政府部會撥發預算,而是以承接研究案等方式,自相關部會獲得資金。這一點對於陳唐山是否具有公務人員身分?認定上比較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