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團:國內掩埋場落後美國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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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陳柏翰/台北報導
 針對國內掩埋場,有環保團體指其設施標準落後美國三十年,應全面修法加嚴。對此,行政院環保署說,目前先修正新增監測及封場復育計畫條文,法規將持續滾動式檢討。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二十日召開「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研商會,討論修正七條、刪除一條。
 環保署指出,現行掩埋場管理分為設置、營運、封場復育三階段,本次修法提出設置掩埋場時應提出封場復育計畫;營運期間進行環境監測及其紀錄、登錄及公開;封場復育計畫須做環境監測,監測項目應包括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所定重金屬。
 然而,彰化環盟總幹事施月英表示,掩埋場相關法規很寬鬆,應該要全面檢討;前環保署長李應元一0六年在中部召開環保座談會,當時重點一是空汙、二是廢棄物掩埋,承諾半年會修法,但到現在掩埋場修法沒有進展。
 施月英也提到,環保署多年前也曾到日本參訪,了解相關技術,如電子偵漏系統、第三方檢測等,但到現在都沒有下文。
 彰化環盟執行秘書吳慧君則指出,美國有害事業廢棄物掩埋場在三十年前就做到雙不透水層、雙層集排水層,可以計算滲漏率、有應變措施;台灣現在還只有一層不透水布,是美國一般事業廢棄物的標準;且美國不透水布是複合材質,台灣是單一材質,更容易造成滲漏、也無法補救。
 此外,國內將焚化爐灰燼視為一般廢棄物,但因有些有害廢棄物會被夾帶進一般廢棄物焚燒,造成重金屬成分偏高,這部分也應修法加嚴。
 對於環團提出的問題,環保署回應,這次修法是因時代力量立委陳椒華臨時提案,但委員只有給五個月的期程,所以這次只針對委員要求的環境監測修法;環團所提美國及日本的案例都是個別場址情況,並非當地法規要求;國內法規將持續滾動式檢討。
 環保署也強調,現在台灣也有第三方檢測的機制,修法是針對設施標準訂基礎規範,此次重點在加強監測,且持續至場址封場五年後,但倘若停止監測後仍發生滲漏,該場主仍須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