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計畫辦法 配合遷移將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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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為保障民眾既有合法權利,內政部二十七日部務會報通過「實施國土計畫管制所受損失補償辦法」草案,預計五年後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非都市土地上既有合法建築物或設施,如須配合遷移,政府將主動發給遷移補償費。
 若是既有合法可建築用地變更為非可建築用地的權利受損,也可申請變更補償費,以兼顧民眾權益及國土永續。
 內政部表示,目前非都市土地是依據區域計畫法管制,過去在辦理土地編定作業時,是以現況編定為主,欠缺完整國土規劃,導致有可能將環境敏感地區土地編定為建築用地的情形。為確保國土永續發展,依今年四月修正的國土計畫法規定,國土功能分區圖將在民國一一四年四月三十日前公告,屆時將明確區分發展範圍,確保未來土地開發利用不再誤用環境敏感地區或優良農地。
 內政部指出,新訂的補償辦法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將主動發給遷移補償費,包含建築物或設施、農作改良物、墳墓、動力機具、生產原料或經營設備、水產養殖物、畜產、原居住人口及營業損失等,才能請民眾配合搬遷,以降低對民眾權益的影響。
 補償辦法也規定,原本區域計畫法的可建築用地,包含甲、乙、丙、丁種建築用地、遊憩用地等,若經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變更編定為「非可建築用地」時,對於受損的建築權利,土地所有權人可於國土功能分區圖公告屆滿一年後,申請變更補償費。
 變更補償費是以變更前、後土地價值差額進行計算,土地並不會被徵收,仍歸土地所有人所有,但經補償後,將不得再申請建築。
 內政部強調,遷移或變更都涉及人民財產權,一定會審慎處理,相關用地變更都會依規定辦理公開展覽及公聽會,聽取各界意見,並經地方和中央國土計畫審議會審議通過後,才會定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