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院通過人權會職權行使法 月中送立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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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監察院八日召開院會,會議決議通過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草案,法條中明定人權會處理案件應依正當法律程序及比例原則,並得要求政府機關、私法人或私人團體協助配合調查。該草案預計月中立法院開議前函送審議。
 國家人權委員會從今年八月第六屆監察委員就任日起正式展開運作,為強化促進及保障人權職責,落實憲法對人民權利維護,建立普世人權價值及規範,與國際人權接軌,提出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草案,使該會有法遵循。
 人委會職行法草案共有十三條文,明定國家人權委員會處理案件應依正當法律程序及比例原則,處理陳情案件必要時得進行調解,依職權或陳情進行案件調查、訪查或系統性之國家詢查時,得要求政府機關(構)、私法人或私人團體協助配合。
 另外,各級政府機關(構)因涉及人權侵害事項,必要時得協助人民提起司法救濟及聲請參加訴訟。
 院會中也通過監察法第二十六條修正案,明定監察院調查權的行使應遵守正當法律程序及合乎比例原則,以彰顯法治國家監察權行使之基本原則。
 調查案件除報請結案外,應提出調查報告,賦予調查報告法律位階法源依據;為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將現行有關調查人員對外不得宣洩之規定增訂但書,使與公共利益或人權保障有關者例外得公開,使監察職權的行使更臻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