貧女未付訴訟費遭查封 司院修法助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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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為免協助貧窮民眾打官司,避免因積欠訴訟費用面臨財產遭查封的結果,司法院院會二十四日通過民事訴訟法第一一四條之一修正草案,貧困的兒童、少年提起民事訴訟並接受訴訟救助,於官司結束後,本應受徵收的訴訟費用有機會免還或少付。
 幾年前有一名高雄市的少女,因年幼時,遭從未謀面的父親擅自以她的名義向自來水公司提出訴訟,並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獲准。
 官司敗訴確定後,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一四條規定裁定向少女徵收訴訟費用,致少女戶頭僅有的八千四百零三元也遭查封,此事經律師披露後,被稱為「貧女8403的哭泣」、「現代版悲慘世界」。
 高雄地院後來以八千四百零三元為少女生活必需款項,撤銷查封少女戶頭帳戶而結案。
 司法院為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不讓弱勢的兒少因為打官司而導致生活陷入困境,昨日通過民事訴訟法第一一四條之一修正草案,該草案近日將送立法院審議。
 草案規定受訴訟救助的兒童及少年,若官司結束而需負擔訴訟費用,而導致生計出現重大影響時,可以在法院裁定徵收應負擔的訴訟費用確定後三個月內,聲請法院減輕或免除應負擔訴訟費用,並由法院斟酌具體情形來決定減免程度。
未來法律若經立法院通過,於施行前的此類案件,即使法院已經裁定兒少應繳納訴訟費用額確定,貧困兒少也可以在施行後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減免訴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