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領助理費2萬 吳通龍改判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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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巿議員吳通龍被控詐領公費助理補助費兩萬元,台南高分院廿九日依貪污罪判他兩年。吳表示無法接受,堂堂一個議員怎可能詐領區區兩萬元,等收到判決再找律師研究上訴,爭還清白。
 吳通龍被指控在縣市合併升格改制後第一屆台南市議員任內,與妻子趙蓮瑛共同詐領公費助理補助費被起訴。台南地院認為吳夫婦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欺財物罪,分別判刑三年十個月及兩年,兩人不服上訴;二審兩人均改判較輕刑度,趙蓮瑛改判十一個月。
 法院審理,吳通龍於二0一三年六月一日至同年七月卅一日期間,聘雇及申報賴姓男子為公費助理,事先向賴約定及實際給付議員助理薪資每月僅三萬元;事後吳指示妻子製作自聘公費助理每月四萬元,只按月發給賴三萬元,餘款供作服務處或南緯水族行之開銷運用,吳通龍夫婦共同詐領公費助理補助費,合計共兩萬元。
 另外,林姓、梁姓兩名女助理同意受聘為公費助理,法官查出她們也有執行助理工作,認為她們並非掛名公費助理人頭,兩人薪資所得一百六十八萬元並未被列入不法所得,一審判她們無罪,檢方也未上訴,無罪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