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簿公堂後不滿嗆聲恐嚇 女犯恐嚇遭判拘役4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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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梁姓女子於去年九月間,因毀損葉女所有之保全感應器,雙方對簿公堂。去年十二月四日,梁女開庭後將葉攔下,向葉女表示「我知道妳有小孩,也知道妳家住哪裡,出去小心點」等語。葉女心生畏懼向檢察官提告梁恐嚇,台南地院審理判處梁拘役四十日,易科罰金四萬。
 去年九月,梁女至永康某處民宅訪友,錯將牆上的保全感應器誤認為電鈴,見按了沒反應,竟強行將葉女所管領之「電鈴」拆除。感應器遭梁強硬扯下立即喪失功能,連帶影響整個感應系統,葉女憤而報警提告梁毀損。案經台南地院審理,認梁至友人住居處拜訪,按觸電鈴無反應應改以電話聯繫、或在門口呼喊,實無拆下「電鈴」之必要,判處梁需罰款六千。
 然而去年十二月四日上開毀損案審理期間,雙方至台南地檢署開庭後,梁女於詢問室外之走道上攔下葉女,希望與其溝通。惟葉女因毀損案件不滿,拒絕聽梁說明,不料梁女竟在地檢署嗆聲「我知道妳有小孩,也知道妳家住哪裡,出去小心點」。
 案經台南地院審理,梁雖坦承有於上開時間、地點和告訴人葉對談,但矢口否認有何恐嚇犯行。參酌葉女確育有一子,且梁可根據判決書上的個人戶籍資料得知葉女住處,經調閱地檢署監視器畫面,發現兩人對談過程氣氛並不平和,也引起在場人側目,梁顯有出言恐嚇的動機。
 陪同葉出庭的謝姓舅媽在場也聽聞梁出言恐嚇,謝與梁並無故舊恩怨,無甘冒偽證罪責任而設詞攀誣、虛構犯罪事實以陷害被告入罪,認梁出言恐嚇應非憑空捏造之情。台南地院審酌梁僅因細故糾紛竟出言恐嚇,且迄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態度,依恐嚇危害安全罪判處梁拘役四十日,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