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指生理假每月一天不需證明 未依法最高可罰三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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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有台北市議員遭指控要求女助理請生理假時需附憑證等,對此,勞動部表示,所有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的相關假別中,僅有生理假不需要提出證明就可以請,若雇主未依法給予生理假,可處以二萬到三十萬元。
 勞動部官員指出,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原本規定雇主可就員工請產假、產檢假、家庭照顧假等要求提證明准假,但經期不適症狀難用客觀判斷或儀器檢查,每個人對疼痛忍耐程度也不同,認定上有困難。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且雇主最少要給半薪,全年請假天數三天內不併入病假計算,超過天數併入病假計算。
 由於過去曾有雇主要求請生理假的員工到公司「驗明正身」,勞動部因此於民國一0三年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規範雇主不得要求請生理假員工提出證明文件。
 依統計,近幾年來雇主不給請生理假的開罰案件都未超過二十件,去年開罰十七件、前年十六件、一0六年則有十九件,若雇主未依法准許生理假,可以處以二萬元到三十萬元罰鍰,並公布雇主姓名、違法法規,若未改正還可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