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浩宇爆料毒郵票 二審判賠4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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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桃園市議員王浩宇前年指控時代力量林姓前黨工持有「毒郵票」,最後證實烏龍爆料,林男提訟求償。一審判決王男須賠二十五萬及刊登道歉啟事;台灣高等法院十日改判王男須賠償四十萬及刊登道歉啟事。
 已請辭時力黨工的林男昨日到庭聽判,他受訪指出,法院的判決結果,說明王浩宇必須負起該負的責任,也希望能在本案結束後,自己能開啟新的人生。
 王浩宇前年四月十五日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指稱時力黨工持有毒郵票(LSD 迷幻藥),並質疑他涉及運毒、販毒,要求檢方查辦,強調「若沒有這件事,我願意辭去議員退出政壇」。
 檢警偵辦後,經毒品檢驗後,林男等均無吸毒反應,檢方去年四月對林男等處分不起訴。林男事後對王男提訟求償二百多萬元,並請求回復名譽。
 王浩宇辯稱,他未提到當事人名字,是媒體後來於報導中揭露,且時力黨工涉持有、運輸毒品與公共議題、公益相關,屬善意評論。
 一審桃園地院指出,王男指林男持有、運輸及販毒,涉及事實陳述,非單純意見表達,且檢方不起訴,可見言論與事實不符。且他臉書指「黨工姓林、年紀約三十六歲」,可查證知道是誰,因此判王男敗訴,須賠償二十五萬元,並於四報、臉書道歉。
 二審高院審理後仍判決王男敗訴,並加碼要求王男賠償四十萬元及道歉。本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