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地送房卻是凶宅 地主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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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劉姓男子於兩年前委託不動產公司出售仁德一處土地(含地上透天厝),周姓男子購入後,從鄰居口中得知劉胞弟多年前於屋內輕生,認劉故意隱匿而提告。劉及不動產業者強調是土地買賣,地上物由買家自行處理,台南地院認劉胞弟在其繼承土地前死亡且土地並無對非自然死亡情形揭露要求,判劉無罪,可上訴。
 周男於一0六年十月間向劉購入仁德區約九十坪土地,含地上物透天厝,依約給付五六0萬元。認劉明知胞弟於該屋輕生,足以影響土地房屋交易成立與價格情事,於一0五年十二月間,卻未在土地現況說明書載明曾發生非自然死亡,致周陷於錯誤,誤買凶宅。
 劉男表示,當初出售土地時,曾與仲介表示要拆掉房子,後徵詢買家是否要拆或是另做他用,惟買方說不要拆房,本件買賣只針對土地,買方看完地後隨即支付斡旋金,等簽訂買賣契約後買方才要求進去房子內部。
 不動產業者證稱,劉僅委託他出售土地,沒包括建物,從介紹到成交,他們賣的就是土地而已。劉曾詢問是否要打掉建物,曾告知劉打房需額外費用,可以徵詢買家意見,如覺得該房需要打掉就打掉,不需要打掉就留著,算是贈送的。
 且雙方簽訂的是土地買賣契約,土地上的地上物未保存建物及門牌是一併移轉,地上物部分則一併由買方自行處理,這在土地買賣合約書上都有載明。合約書註明未發生過非自然死之情事,是針對土地的部分,經與地主確認無誤,因該契約簽訂購買土地,所以並無對地上物是否為凶宅進行調查及記載。
 合議庭審酌,雙方僅簽立土地標的現況說明書,並未簽立房屋標的現況說明書,指證該件買賣標的包含房屋,有違交易常情,並未採信,判處劉男無罪,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