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扶天地〉無故送敬輓、罐頭塔 恐構成恐嚇危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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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先生來函問:「阿榮」是大雄的班導師,大雄認為在校期間遭阿榮老師不公平對待,畢業典禮隔日請友人送兩組罐頭塔至導師室外,更附上「冤家阿榮敬輓」、「敬悼阿榮先生仙逝」之輓聯,及「致阿榮先生」、「音容宛在」、「駕鶴西歸」、「西方極樂」等卡片,請問大雄的行為須要負法律責任嗎?
 
 答:刑法第三0五條恐嚇危安罪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其立法目的在於保護個人免受不當外力施加恐懼的意思自由法益;倘以使人畏怖為目的,為惡害之通知,受通知人因心生畏懼而有不安全感,即構成恐嚇危安罪,並不以客觀上發生實際的危害為必要;又惡害之通知方式並無限制,凡一切之言語、舉動,不論直接或間接,足以使他人生畏懼心者,均包含在內;至於被害人是否心生畏懼,應就惡害通知之內容、方法,以及社會大眾認知之民間習俗、文化背景等情況,綜合予以判斷。
 依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一0七年度上易字第七十七號判決意旨:依民俗習慣,揮灑冥紙有詛咒對方去死或不得好死之意思,丟擲冥紙之舉止,隱含加害生命、身體之意。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一0八年上易字第一0四四號判決意旨亦認為:郵寄冥紙至他人住處,作為即將加害他人生命、恐將造成傷亡之警告用途,抑或直接在他人住處或營業場所拋灑大量冥紙,使人與遭受不測以致死亡之意象產生連結,進而感受畏懼而影響其意思活動自由,於現今社會生活中應屬一般通念。行為人認知其拋灑冥紙之舉動意在恫嚇他人,而遭拋灑冥紙之一方亦因目睹此一經過,擔憂自己生命、身體、自由即將面臨危害而深感畏怖,綜合觀察行為人之主觀意思及客觀行為,顯係藉由拋灑冥紙舉動所象徵施加惡害之意涵,用以傳遞恐嚇訊息。
 依我國民俗習慣,罐頭塔通常擺放在死者靈前,為祭拜往生者之奠品,意味是要給往生者享用,與冥紙同樣均屬祭祀用品,其與冥紙所表彰之另一面死亡警告意涵,並無二致。足見大雄在導師室外擺放罐頭塔與張貼輓聯等行為,顯已明示是要阿榮去死或不得好死的意思,且參酌大雄在校期間與阿榮老師已有恩怨關係,足見大雄上述行為應已足使阿榮與遭受不測以致死亡之意象產生連結,含有加害生命、身體之意,進而使阿榮感受畏懼,應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一0九年簡字第一0一五號刑事判決參照)。
(作者/法扶基金會嘉義分會長林德昇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