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修法保障移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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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潘立明/基隆報導
 勞動部修法保障移工轉換雇主權益,該部提醒,雇主應在規定期限內為移工辦理轉換雇主登記,以保障移工轉換雇主權益。如有違者地方政府將依就業服務法規定處雇主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依勞動部一0九年七月七日修正發布的「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規定,雇主經勞動部廢止所聘僱移工的聘僱許可或不予核發所聘僱移工的聘僱許可後,應於收到廢止或不予核發聘僱許可函後,依勞動部所規定的期限內,至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移工的轉換雇主登記,至於移工的轉換雇主期間則為自辦理登記的隔日起起算六十日。
 另移工如果有符合可以延長轉換期限的事由,得在公告轉換期限屆滿前十四日內向勞動部申請延長轉換雇主期間,次數則以一次為限。為保障移工轉換雇主權益,移工如經勞動部廢止聘僱許可或不予核發聘僱許可函,且具有不可歸責事由,雇主應於勞動部廢止移工聘僱許可或不予核發移工聘僱許可函送達後,在規定的期限內,為移工至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轉換雇主的登記,以使移工能順利轉換雇主。
 勞動部提醒,雇主如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至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移工辦理轉換雇主登記,致移工未能於轉換期間內順利由新雇主接續聘僱,地方政府將依就業服務法規定處雇主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勞動部並將廢止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及管制後續移工的申請。
 勞動部說明,雇主如有繼續聘僱移工的需要,但移工要求辦理轉換雇主,雇主可以先向勞動部申請移工暫不廢止聘僱許可轉換雇主,經勞動部同意後,雇主就可為移工向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轉換雇主登記;又雇主辦理轉換登記完成後,移工如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出席協調會,或公告的轉換期限屆滿未有新雇主接續聘僱移工,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發函請移工限期離境,雇主應於該函規定的期限內為移工辦理出國手續。
 勞動部提醒,雇主應在規定期限內為移工辦理轉換雇主登記。如有任何疑問,可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全球資訊網(www.wda.gov.tw/)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