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褻6歲女兒判3年半 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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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台南市一名男子四年前幫年僅六歲的女兒洗澡時,被控舔咬其屁股、大腿。男子雖辯稱自己不是禽獸,不可能猥褻女兒。但台南高分院認定他涉嫌強制猥褻罪,判刑三年六月。最高法院四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定讞。
 這名父親平時與兒子、女兒同住,民國一0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下午五時許,他被控幫讀國小一年級的女兒洗澡、擦乾身體及吹頭髮時,舔咬女兒的屁股、大腿內側,涉嫌猥褻女兒。
 女童次日在學校向導師反應遭父親「咬屁股、大腿」,導師查覺有異通報相關單位,同日晚間再帶她赴醫院驗傷並報警處理。
 高分院指出,父親以牙齒舔咬女兒屁股、左大腿等重要私密部位,並非日常生活中與他人一般接觸的身體部位,也非父女嬉戲應該觸及之處,且在女兒內褲也驗出父親DNA,認定父親涉犯強制猥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