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殺前妻分屍 無期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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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桃園市男子陳登科前年持刀殺害前妻後分屍,並以石灰掩蓋屍臭藏在家中,女兒發現異狀,提著袋子報案才發現是母親頭顱。一審依殺人等罪判他死刑,二審認為陳男年近七十歲,改判無期徒刑,最高法院四日駁回上訴,陳男仍判處無期徒刑,逃過一死。
 陳男與妻子於民國七十六年結婚、一0五年離婚,次年八月登記復婚。一0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許,陳男因離婚財產分配給付一事與妻爭吵,竟持刀揮砍妻子,以手摀住口鼻致死,再分屍七塊裝入塑膠袋灑上石灰粉,內臟放進冰箱。
 一審桃園地院依桃園療養院進行鑑定,認定他未喪失或顯著減低辨識行為能力,依殺人罪判死刑,損壞屍體罪判五年。
 二審高院指出,陳登科會要求換律師,也知道主張調查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及不在場證明,有就審能力。女兒上門找母親時騙她浴室血跡是自己自殘留下,隨後立即清理血跡,且他先前並無幻聽、幻覺等紀錄,認定他行凶時具完全責任能力。
 高院認為,陳男在檢察官偵訊時認錯,綜合審酌各項行為因素,都不是落在應量處「最重之刑」的結論,認為死刑不是唯一、且無可取代的處罰,一審判死並不合適,且陳男年事已高,判處無期徒刑已足以使他終身與社會隔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