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冠首件國賠 一審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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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二0一六年台南永康維冠金龍大樓因南台大地震倒塌,造成一百十五人死亡,共有三組受災戶各自對台南市政府等單位請求國家賠償,其中劉男、黃婦的長子及二名孫兒死亡,向台南市政府工務局請求國家賠償,主張工務局核發建照程序有疏失。台南地方法院四日下午駁回聲請,理由是使用執照之審查程序並無任何過失或怠於執行職務。這也是維冠大樓倒塌案中,受災戶向市府等機關請求國賠審結的第一案。
 「維冠金龍大樓」倒塌並造成劉姓、黃姓兩人的子孫三人死亡,認為工務局有失,劉請求國賠給付喪葬費、扶養費、慰撫金等損害賠償二百六十八萬餘元及利息;黃則請求賠償二百八十八萬餘元及利息。市府工務局答辯稱,就維冠大樓之建造執照、建造執照之變更設計、使用執照之審查程序並無任何過失或怠於執行職務。
 法官認為維冠大樓當時建造執照核發,僅須為一般行政事項之審查即可,建築技術係由建築師簽證負責,工務局建管人員就維冠大樓建造執照之核發,依法審核建商所提出之相關建築設計圖說,難謂有怠於執行職務。
 維冠大樓倒塌案,對工務局提出國賠有三案,台南地院昨天駁回劉男、黃女之訴是第一案,先行審結;另外兩案分別是劉男等廿九名受災戶請求賠償兩億七千多萬,及謝姓民眾等六人向台南市府及燦坤實業公司請求賠償兩千三百多萬元,皆還在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