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警射斃贓車上少年死者父求償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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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桃園市劉姓員警五年前追捕贓車時,朝車輛開槍,不慎將副駕駛座的十六歲徐姓少年擊斃。徐父對劉員提出一千萬元的民事求償,台灣高等法院認為,違反警械使用條例致人傷亡,應依警械條例的特別規定向桃園市政府求償,不得向員警求償,判決徐父敗訴。
 楊梅分局草湳派出所劉姓員警,民國一0五年一月二十二日凌晨三時許,與陳姓、劉姓員警開車巡邏時,攔停涉嫌竊車的田姓、徐姓少年及謝姓少女。
 田男佯裝配合受檢,卻於警方下車靠近時加速逃逸,警方展開四十分鐘的追緝。凌晨四時五分,田男將贓車停靠路邊,劉員下車上前盤查,但該車又向前滑行,為制止脫逃而開槍,卻擊中徐男後腦不治。
 刑事上,高院日前審酌劉員已對家屬表達抱歉,但他使用警械確已逾越必要程度,依過失致死將他判刑五月、得易科罰金。
 徐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一千萬元。高院指出,劉員依法執行治安維護、犯罪偵查,因執行職務違反警械使用條例而「過失」致人死亡,損害賠償請求權應以桃園市政府為賠償義務機關,不得直接向劉員個人請求,因此判徐父敗訴。本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