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朝野協商 竹市義消大隊長鄭宏輝建議”三主張”應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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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市義消總隊大隊長鄭宏輝十四日提出「義消人員、退避權、調查權」三主張納入消防法,要給消防與義消人員全面性保障。(記者曾芳蘭攝)
記者曾芳蘭/竹市報導
台中大雅農地違章工廠大火造成名消防員殉職,立法院十四日下午針對消防法修法舉行朝野協商。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也進行靜坐抗議,同時也架起追思牆,十四日晚間八時也舉行追思活動,悼念殉職同仁。
據了解,目前法案卡在《消防法》第二十條之一的「退避權」與第二十七條的「調查權」,也是十四日的協商重點。對此,新竹市義消總隊大隊長鄭宏輝十四日提出「義消人員、退避權、調查權」三主張納入消防法,要給消防與義消人員全面性保障。
竹市義消總隊大隊長鄭宏輝十四日提出「義消人員、退避權、調查權」三主張納入消防法,要給消防與義消人員全面性保障。(記者曾芳蘭攝)
鄭宏輝表示,他身為義消總隊長,比任何人還了解打火弟兄的辛勞與恐懼,實務狀況所遇到的問題,法規確實是必要的保障。他多次對於消防法修法提出建議,傾聽打火英雄的聲音,主張「義消人員、退避權、調查權」應納入消防法之規範。
備受爭議的《消防法》第20-1條,原先共識是若現場無人命危害,得不執行高危險性救災。對此,消防署認為,「高風險」由現場指揮官判斷,但消促會則認為「高風險」須明確訂在法條中。對於這點,鄭宏輝說,他常和弟兄們討論,「在實際救災行動發生時,明確規範是好是壞?」 弟兄告訴他「不是每個災情都有絕對的狀況,法規沒彈性反而不知所措,更增加風險」。因此,他認為高風險之定義,仍要考量實際狀況與災害多樣性,對於危險性救災行動,應增列「交由中央權責機關認定」之規定,以保留該有的彈性,避免發生無人待救而採取危險性救災行動。
另一個爭議的條文,《消防法》第27條,針對「所有災害勤務」的殉職原因都該受調查,消防署僅調查「火災」的殉職原因。關於這點,鄭宏輝說,殉職調查須深入探討,救災產生災害要成立「災害事故調查會」,並納入基層消防人員團體進行調查。
最後提到殉職的問題,鄭宏輝說、消防與義消人員面臨的風險不單單只是救火,還涉及許多救援行動,要減少殉職的風險,除了透過法規協助外,更要從災害防救訓練、落實相關安檢規範,才能真正遏止災害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