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走廊 互毆掛彩 難成立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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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化區林先生問:前幾天跟鄰居為了停車問題大打出手,雙方也都有去醫院驗傷,並且到附近派出所製作筆錄,鄰居一再跟警察說他是基於防衛才會動手,事實上兩個人就是互毆,鄰居抗辯正當防衛是否可行,如果可以,難道鄰居就沒有任何刑事法律責任嗎?

 

答:此類的傷害案件,檢察官一定是先看被害人的驗傷單,再依照告訴人與被告的說詞去比對驗傷單上的記載,如果告訴人說是被打左臉,驗傷結果卻是左臉沒有受傷,告訴人的說法就有可疑無法完全採信,再來也會看驗傷的時間,如果是二人衝突後一個多禮拜才去驗傷,被告也否認有毆打告訴人,那麼驗傷的結果即使有傷,檢察官就有可能會去懷疑驗傷單所記載的傷勢是否因為被告造成,除非有其他證據可證明被告有打人並導致告訴人受傷之事實,方能被採信。

至於被告所辯稱的正當防衛,實務上也算是常見的抗辯,但通常會認為法律上的正當防衛,必須是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才可以主張,如果侵害已經過去,或者無從分辨何方為不法侵害之互毆行為,均不能主張法律上的正當防衛。就一般社會經驗法則,互毆係屬多數動作構成而互為攻擊之傷害行為,縱令一方先行出手,而還擊之一方在客觀上如果不是單純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為必要排除之反擊行為,被告本身就有傷害之犯意存在,則對其互為攻擊之還手反擊行為,自無主張防衛權之餘地,所以案例中鄰居抗辯正當防衛恐怕難以成立。

附帶一提,傷害當時如果有其他人在場再好也不過,因為更多人可以還原案發當時的情形,至於基於什麼原因誰先動手,雙方的傷勢如何,都只是作為量刑的參考。最後還是要提醒,拳頭無法解決事情,但造成的結果一定是要跑法院,別為了一時情緒上發洩而吃上官司,實在不划算。

(作者∕台南地檢署檢察官劉修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