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院質問懲戒機關權限 立院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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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二十九日三讀通過刪除「監察法」第十七條條文,考量目前懲戒機關均已法庭化,依法應獨立行使審判權,因此把監察院具有質問懲戒機關權限的條文刪除,確立權力分立原則。

監察法第十七條規定,「懲戒機關對彈劾案逾三個月尚未結辦者,監察院得質問之,經質問後並經調查確有故意拖延之事實者,監察院對懲戒機關主辦人員得逕依本法第六條或第十九條之規定辦理之」。第六條、第十九條指的是彈劾、糾舉。

民進黨立院黨團提案指出,鑑於懲戒機關均已法庭化,依法應獨立行使審判權;監院為懲戒案件的移送機關,現行規定逾越監察權對司法權制衡的界限,已屬干涉審判並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有欠妥適且不合時宜,因此提案刪除。

立委舉例,如同檢察官若因法官逾期未結案,而把法官叫來質詢,該法條已違反權力分立原則。

民進黨團指出,依憲法第七十七條,公務員的懲戒是由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掌理,該委員會屬司法機關,基於權力分立原則,其職權行使自應受監院等其他憲法機關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