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財神廟管理委員會財務長 業務侵占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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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潘立明/基隆報導

金山財神廟管理委員會財務長黎清美,被控利用管理廟務財務之便,侵占金山財神廟財產1480萬元。案經民眾檢舉,檢方調查後將黎清美、前主任委員鄭楠興依業務侵占罪嫌起訴。基隆地院29日宣判,依業務侵占罪重判黎清美2年6月徒刑並沒收她A走的1480萬元,鄭楠興獲判無罪。

黎清美自2007年間擔任「金山財神廟」管理委員會財務長,負責金山財神廟廟產與財務之管理與執行,為從事業務之人;鄭楠興則為金山財神廟第2、3、4屆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任期自2006年3月8日起至2014年2月17日止。

金山財神廟2007年為了購地擴建,擬在新北市萬里區購買的10筆土地均屬農牧用地,依法不得登記在金山財神廟名下,於是借名登記在鄭楠興名下,後因劉麗惠墊付300萬元購地,又向農會貸款1200萬元;2007年間,10筆土地改登記在黎清美與劉麗惠2人名下。

判決指出,黎清美明知10筆土地僅借名登記在她名下,仍於2011年間將以所有人自居,將10筆土地出售給金山財神廟,再從金山財神廟帳戶的1480萬元,匯到自己帳戶內。

法院審理時,黎清美辯稱金山財神廟有「經營團隊」,這些土地是經營團隊所購買,並非金山財神廟所有。法院調查,金山財神廟除信徒大會、管理委員會外,縱有「經營團隊」存在,也不得瓜分信徒大會、管理委員會權限與把金山財神廟收入納為己有。黎清美明知上述10筆土地中借名登記在她名下,竟以所有人自居,侵占土地,又利用擔任財務長管理廟務機會,把金山財神廟帳戶1480萬元匯到自己帳戶內,已觸犯業務侵占罪。

鄭楠興則始終主張10筆土地只借名登記在他名下;黎清美從金山財神廟A走的1480萬,也沒進到他帳戶內,法院因此判鄭楠興無罪。

判決指出,黎清美身為金山財神廟管理委員會財務長,利用其職務侵占金山財神廟財產,犯後飾詞狡辯,毫無反省悔改之意,重判她2年6月徒刑,並沒收她A走的148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