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修正動保法 未來滿18歲可成為動物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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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配合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十八歲,行政院及朝野立委分別提案修正動物保護法、刑法、農會法等,將提及「年齡」規定的文字改為「成年」或「未成年」;立法院會三十日進行處理,在場立委無異議,三讀修正通過。

原動物保護法規定,「動物之飼主,以年滿二十歲者為限。未滿二十歲者飼養動物,以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監護人為飼主」;三讀通過條文改為,「動物之飼主為自然人者,以成年人為限。未成年人飼養動物者,以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監護人為飼主」。

立法院會二十五日三讀修正通過民法部分條文等案,將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十八歲,並設緩衝期,定於民國一一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配合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十八歲,行政院及朝野立委盤點相關法律並提案修法,主要修法方向為,將條文中涉及「年齡」規定的文字,改為成年或未成年。

立法院會三十日處理相關提案,三讀修正通過多部法律案,包括原農會法規定,國民「年滿二十歲」才能加入農會成為會員,三讀通過條文則修正為「成年」。

原刑法第二百四十條(和誘罪)、二百四十一條(略誘罪)的保護客體為「未滿二十歲的男女」,配合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十八歲,三讀通過條文修正為「未成年人」;此外,為使原條文規定的罰金刑,符合罰金刑級距的配置,三讀修正條文規定,和誘罪的罰金從原本的三萬元以下,提高為五十萬元以下;略誘罪罰金從原本的三萬元以下,提高為二百萬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