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港龍山寺噴字 憤怒男子遭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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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吳東興∕彰化報導

洪姓男子明知鹿港龍山寺為國定古蹟,竟為發洩內心之不滿,於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初,在龍山寺外牆、門口及後殿之多處牆面、木門、拱門、香爐等處用漆噴上「羅」等文字,因而毀損該古蹟之一部,案經龍山寺管委會總幹事訴請偵辦。彰化地檢署三十一日偵結,將他依違反文化資產保存法、毀損等罪嫌提起公訴,檢察官逕聲請簡易判決。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指出,三十四歲洪姓男子明知鹿港龍山寺為國定古蹟,竟因自認其過去任職於一家公司時,公司老闆欺壓員工,為發洩內心之不滿,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一日晚間七點許,持黑色及黃色鐵樂士防水噴漆,在龍山寺外牆、門口及後殿之多處牆面、木門、拱門、香爐等處噴塗「羅」等文字,因而毀損該古蹟之一部。嗣經警據報到場處理,而查悉上情(至於洪涉嫌恐嚇等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案經鹿港龍山寺管委會總幹事訴請偵辦。

檢察官偵訊時,被告自白犯罪。另有證人證詞及警方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監視器影像畫面翻拍照片、鹿港龍山寺公告資料等可資佐證,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檢方說,被告所為係犯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毀損古蹟及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等罪嫌,請從一重之毀損古蹟罪嫌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