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犯強制治療部分違憲 限期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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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防暴聯盟、現代婦女基金會等團體31日舉行性侵害犯罪強制治療釋憲回應記者會,提出精進再犯風險評估、提升處遇治療品質、強化社區預警監控等訴求。(中央社)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司法院大法官卅一日針對性侵犯強制治療的規定案作出第七九九號釋憲案,認定目前強制治療的法條並未違反憲法比例原則,並未違憲。不過,刑事訴訟法沒有讓性侵犯向法院提出停止治療聲請的權利,及未讓其到庭陳述意見等程序,這部分則違憲,須於兩年內修法。

法務部對於大法官的釋憲結果表示尊重,將依釋憲意旨啟動因應,在法制面,就有違憲疑慮部分,著手就法務部主管的相關法律進行研修。

有三名性侵犯聲請釋憲,指出強制治療是一種刑罰,限制人民自由,卻沒有制定治療的上限,違反比例原則;認為國家以治療之名實行隔離之實,只能由檢察官聲請停止治療的程序規定,不符合正當法律程序。

大法官釋憲指出,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三項,有關性侵犯強制治療的規定,未牴觸憲法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人身自由的意旨無違,也不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

但大法官認為,刑事訴訟法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均未規定應賦予受處分人,於法院就聲請宣告或停止強制治療的程序,得親自或委任辯護人到庭陳述意見的機會,及如果受治療者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完全陳述者,應有辯護人為其辯護,這部分不符合憲法的正當法律原則,已違憲。

大法官指出,有關機關應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兩年內檢討修正。完成修正前,有關強制治療的宣告及停止程序,法院應依本解釋意旨辦理。

大法官認為,現行強制治療制度長年運作的結果類似並接近刑罰,有違反與刑罰執行應該明確區隔的憲法要求,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三年內做有效的調整改善,以確保強制治療制度運作的結果,符合憲法明確區隔要求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