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停北市河濱公園挨罰 車主不服提訴願遭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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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周閩生/台北報導

日前有民眾檢舉車輛違規停放在北市美堤河濱公園範圍內,市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以違反台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裁罰車主新台幣一千二百元罰鍰,但車主不服,向北市府提起訴願,台北市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經審理,十五日裁定駁回車主訴願。法務局提醒,民眾進入河濱公園,應將車輛停放於劃有停車格的停車場,以免受罰。

北市法務局表示,訴願人雖主張當日美堤公園舉辦野餐活動,由於可停的停車位皆滿,野餐裝備很多,才決定臨時停車等語;但查台北市政府為加強公園管理,維護公園環境設施,特制定台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予以規範,並在九十八年三月十六日以府工水字第0九八六0三八0九0一號公告明定,平時於河濱公園除劃設停車格的停車場外,禁止停放車輛;違者,依台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規定,得處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依台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三條第四款、第二十款及第十七條等規定,裁處訴願人罰鍰一千二百元,並無不合,所以,台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維持原處分。

法務局強周, 台北市河濱公園區域均屬台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所規範範圍,民眾進入河濱公園,應將車輛停放於劃有停車格的停車場,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