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公墓撿車牌佔為己用 判罰金一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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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毛莉/屏東報導

一名施姓男子在公墓撿到兩面車牌,竟將車牌掛在自己已遭註銷的自小客車,行駛道路六個月被警查獲;屏東地院依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判處罰金一萬元,得易服勞役十日,全案仍可上訴。

屏東地院判決書指出,這名施男二0一九年一月間前往林邊公墓除草,撿到兩面自小客車的車牌,但他沒有交給警方,反而是自己收藏起來;同年十一月由於自己車子車牌因故遭註銷,施突然想起家裡還有兩面車牌,於是便拿出來掛上,繼續開著車到處趴趴走達六個月時間。

東港警分局員警二0二0年六月間執行巡邏勤務,意外發現施男停在路邊的愛輛車牌有異,警方進一步追查才發現,原來那是吳姓男子二0一六年七月報案失竊的車牌,依法偵辦。

屏東地院法官認為,施男拾獲失竊車牌,卻沒有交給警方代為尋找失主,反而占為己有,造成失主損害及諸多不便,實非可取,考量犯後態度尚可,及犯罪之動機、手段、目的、家庭經濟狀況等因素,依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判處罰金一萬元,得易服勞役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