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違失致冤獄 前檢座遭彈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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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翠娟∕台北報導

台北地檢署前檢察官蔡甄漪偵辦許姓被告搶奪案因重大過失導致冤獄,還因重大過失被求償三十三萬元,監察院二十日召開記者會說明全案以十三比零通過彈劾案。

監委王美玉、王幼玲指出,許姓被告一0四年間疑涉騙取日籍被害人手機後騎乘機車逃離案,在一0五年二月遭蔡甄漪起訴,一0六年六月經台北地方法院判決犯搶奪罪處有期徒刑十月,並入監服刑。

監委進一步表示,該案經監察院調查確定為冤獄,為許姓被告提再審,一0八年六月由台北地院改判無罪。許姓被告蒙冤入獄一百一十九天,獲冤獄補償五十九萬五千元,台北地院召開刑事補償審查會認定當時起訴的檢察官蔡甄漪在執行職務時有重大過失,向她求償三十三萬元,並經同意於一一0年三月一日前賠償。

監委說明,蔡甄漪甚至於起訴前從未親自訊問過被告,本應詳加調查對被告有利及不利之事證,但是,蔡甄漪沒有對許姓被告所陳述事項、車身顏色不符詳加調查,也沒有遵守指認規定。

反而是在日籍告訴人指認後非常確定犯嫌為許姓被告,蔡甄漪即提起公訴,顯過於相信供述證據。求償審查委員會認為其有違反刑事訴訟法之客觀性義務,及無罪推定原則、違反指認規定、先入為主等重大過失情節。

監委說,經台北地院求償審查委員會之法學專家一致決議認定其有重大過失之情形,而對其求償。

求償審查委員會對於蔡甄漪認為沒什麼犯罪嫌疑仍表示要囊括進來起訴,感到有點震驚,認為有應為不起訴、仍堅持一併起訴之重大過失情節。

監委說,雖蔡甄漪已同意賠償三十三萬元,惟其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具法官法應受懲戒事由,因此提案彈劾,並移請懲戒法院審理,以究其重大違失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