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家住宿券有雷 購買睜大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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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處二日公布二十一縣市一百家觀光旅館及旅館的住宿券查核結果。(資料照片)

記者陳柏翰∕台北報導

消保處二日公布二十一縣市一百家觀光旅館及旅館的住宿券查核結果,結果共三十七家、近四成違規,包含違規訂使用期限、未落實履約保證及未設申訴專線。

新冠肺炎疫情當前,民眾無法出國轉往國內旅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二日召開「消費權益把關,度假住宿安心」記者會,說明觀光旅館及旅館的住宿券查核結果。

消保處諮議陳世元表示,去年九月消保處跟全國二十一縣市(不含連江縣)合作,對所轄縣市內的一百家觀光旅館及旅館的住宿券進行查核,查核項目包含「消費爭議處理申訴專線」、「履約保證責任(含記載、期間及落實)」及「不得記載事項」等八項,共計三十七家部分查核項目違規。

調查發現,有九家業者的住宿券違反「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包含自行標寫「使用期限」、規定須搭配其他禮券共同使用。他也提醒消費者,即便是旅展買的優惠券,也只能規定「優惠期限」,優惠期過後仍可補價差使用,且住宿券必須可以單獨使用。

消保處舉例,像是華國大飯店、蘭城晶英酒店及知本老爺大酒店限制春節期間不能使用住宿券,但其實補價差就能使用,業者已改正。

另,違反「履約保證責任」規定者共有十五家,可能損害消費者獲理賠的權益,違規樣態包含完全沒有記載履約保證相關規定、履約保證期間不足一年,以及無法提出證明文件或未提供履約保證。

消保處指出,違反「消費爭議處理申訴專線」規定的家數是最多的、共計二十八家,違規樣態包含未記載申訴專線,以及僅記載政府機關電話,卻未記載業者申訴專線。例如寫上官方消費申訴專線「一九五0」,卻沒寫上業者自己的申訴專線。

消保處簡任秘書陳星宏指出,對於上違規情形,三十四家改正完畢,剩三家業者在改正中,包含雲林縣的觀月商務休閒旅館,以及花蓮縣的承億文旅—花蓮山知道、煙波大飯店花蓮館;若屆期未改正,將可依消費者保護法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且可連續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