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站禁區遭公車門夾傷 二審改判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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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吳姓女子四年前搭公車,讓道給其他乘客下車時,不慎遭開啟的後車門夾傷,氣得提起損害賠償告訴。一審認定楊姓司機有過失,判他及客運公司應賠二十五萬餘元。台灣高等法院認為吳女站在「禁止站立區」,改判吳女敗訴。

吳女於民國一0六年八月二日中午從新北市永和路一段搭乘台北客運,並走向後車門前第一排座位,由於公車隨即再度靠站,為讓道給下要車的乘客,閃身到後車門旁的「禁止站立區」。

楊姓司機沒有注意、開啟後車門,吳女的左手及左肩部遭車門夾傷,經赴醫治療,診斷為左側肩頸挫傷,及疑有左側胸廓出口症候群及左肩肌關節炎。

吳女不滿,對楊男及客運公司提起醫藥費、工作損失及精神慰撫金共一百五十萬多元的民事賠償。一審新北地院認為吳女自己也有過失,判她獲賠二十五萬多元。

高院認為,可見吳女不應站在該禁止區,遭到公車後門夾傷,是因自己重大過失所致,因此廢棄原判決,改判楊男與台北客運免賠。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