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設分監 監委:違反規定 被告與受刑人應分別拘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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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監察院指出,矯正署為解決監獄超收,指定二十個非監獄的矯正機關(如各地看守所)附設分監,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被告與受刑人應分別拘禁的規定,使受無罪推定原則的被告,居住空間反不如在監受刑人,應該檢討改進。

本案查案監委為王美玉、王幼玲。調查報告指出,依審計部一0八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矯正署為紓解矯正機關超額收容及強化收容人教化功能,推動附設分監及設置青年監獄,由少年觀護所協調地方教育資源規劃處遇課程等。

監委履勘彰化少年觀護所發現,該所安排少年學習艱澀古文,對於多屬中輟生而欠缺學習成就感的少年而言,並不妥適,甚至在女所進行同步視訊教學的少女,竟無教材課本,僅能勉強筆記學習,顯見少觀所未發揮鑑別機能,也未考量收容少年需求,進行課程設計,彰化少觀所應檢討改進。

監委表示,看守所原本功能是收容被告,被告在判決確定前,概念上並無矯治需求,因此看守所組織編制上並無調查分類科、教化科的設置,對於收容於看守所的短刑期受刑人而言,也不利其處遇。

依矯正署統計,截至民國一0八年八月底止,各看守所、技能訓練所及戒治所等非監獄的矯正機關因附設分監而收容的受刑人有一萬二千八百九十二人,高於該矯正機關羈押被告、受觀察勒戒人、受戒治人、收容少年及強制工作受處分人人數二千二百二十六人,且占各所總收容人數的百分之四十六至一百,導致各看守所、技能訓練所及戒治所有嚴重超額收容問題。

監委表示,十八歲至二十五歲青年受刑人處遇,有別於成年受刑人,因此矯正署於九十三年於彰化監獄設置青年監獄,但因收容標準限制,截至去年底為止,僅約一成三的青年受刑人收容於青年監獄,青年收容標準也有檢討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