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報不實遭罰400萬 前營建署主秘抗罰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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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周閩生∕台北報導

營建署前主秘洪嘉宏於一0四年間涉嫌隱匿漏報投資房產及妻子保單等超過五千萬元,法務部於一0八年對洪裁罰四百萬元,洪男不服法務部裁罰,向台北高等行政院提起行政訴訟抗罰,法院最終裁定法務部開罰有理,判洪敗訴。

洪嘉宏於一0四年擔任內政部營建署主任秘書期間,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的應申報財產人員,他以一0四年十一月九日為申報基準日,辦理當年度公職人員卸(離)職財產申報。但法務部審驗後認為洪所申報財產,有故意隱匿委託投資二筆房產,價值新台幣四千八百三十四萬元以及漏報妻子名下兩筆保單,價值約二百七十三餘元。

法務部於一0八年八月間,以財產申報不實對洪嘉宏開罰四百萬元,洪不服先提起訴願,在遭到駁回後,再提起行政訴訟並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洪嘉宏主張,預售屋雖交易總價二千六百萬餘元,但於申報基準日時已交屋,應屬成屋,貸款未繳餘額還有一千八百萬餘元,應以已繳付的貸款金額計算;成屋房地當初交易總價額雖為二千一百多萬元,但截至申報基準日為止,仍有房貸一千五百多萬元未繳,應只能以已繳付的房貸近六百三十四萬元來計算。所以,法務部的裁罰無理由。

但法官審理後認定,成屋及預售屋都是洪嘉宏借用多人名義,以洪嘉宏投資的價金購入,新店成屋及桃園預售屋在申報基準日前均已為成屋,屬財產申報法所稱「不動產」,應以實際交易價格計算,貸款未還部分,則須依財產申報法另為債務申報,所以認定洪的主張不可採,判決他抗罰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