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抓詐騙車手趁機侵吞三十萬元 判關六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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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新北市三峽警分局前偵查佐梁俊源,七年前逮捕詐騙集團李姓車手,趁機侵吞李男三十萬元贓款。一、二審均依貪汙的侵占職務上持有非公用私有財物罪,將梁員判刑六年、褫奪公權一年六月,最高法院三十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民國一0三年四月十九日,李姓詐騙車手帶著裝有一百一十四萬六千元現金的黑色公事包,前往桃園找朋友,並展示現金向眾人炫耀,透露稍後還要去某超商領錢。

梁俊源的親戚剛好在場,私下聯絡梁員。梁員接獲通知後,前往桃園市觀音區環中路跟監李男,等李男進入便利商店操作ATM提領詐騙款項時,立即現身表明身分將其逮捕,扣得所提領的二萬元現金與銀聯卡。

梁員將李男就近送到大園分局新坡派出所,連同二萬元、卡片交給趕赴支援的兩名三峽員警。梁員則獨自開車帶著李男公事包,並偷走三十萬元贓款,到三峽分局後才將公事包、餘款交給支援員警。

員警當著李男面前清點,發現短少三十萬元。桃園地院審理李男的詐欺案後,發現贓款金額兜不攏,函請檢方追查,才查出竟是梁員趁機侵吞贓款,將他起訴。

一、二審均認定,梁員明知公事包內的全部款項,都應扣押作為證據,卻趁機私吞其中三十萬元現金,依貪汙罪判刑六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梁員必須坐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