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公布預售屋聯合稽查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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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內政部一日公布第三波預售屋聯合稽查結果,在本次九個縣市、二十六個抽查的預售屋建案中,查獲其中相關建案多有一項或多項的缺失,主要違規項目包括買賣契約不合格、樣品屋不合格、代銷業者違規等。

內政部繼去年底發動二波預售屋建案聯合稽查後,今年三月二十六日再次於九個縣市、二十六個預售屋建案進行第三波稽查,針對業者常見的違規銷售行為進行重點查核。

內政部表示,稽查發現,買賣契約不符合規定的有十六案、代銷業收取預約金或定金單據未指派不動產經紀人簽章有兩案、廣告看板未註明代銷業名稱有三案、要求先繳納預約金始提供契約審閱有一案、銷售時未揭露預售屋買賣契約書資訊有一案、樣品屋或銷售中心未取得建築許可或核准使用有十三案。

此外,尚有部分建案正釐清相關事證中,後續將由權責機關依法查處及裁罰。

內政部指出,本次稽查發現業者違規比率最高的是買賣定型化契約不符規定,常見缺失包括交屋保留款低於房地總價百分之五、水電及瓦斯內管線費用未約定由賣方負擔、保固期間未從交屋日起算、停車位未列明高度及面積、各項面積誤差找補未明確記載等情形。

內政部提醒,依現行規定,業者有限期改正的機會,但在實價登錄新制實施後,業者使用的契約如不符規定,將按戶(棟)直接處罰最高三十萬元。業者於研擬契約時應注意要符合「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

內政部說,本次稽查發現仍有部分業者於購屋預約單約定有權保留不出售或不簽訂買賣契約的情形,如註明「本戶售價須經業者同意,如業者不同意,預約單失效,無息退還訂購金。」等類似文字。

內政部強調,實價登錄新制實施後,業者使用的購屋預約單如有上述不利消費者的約定,可重罰最高一百萬元。新制也規定預約單禁止轉售第三人,違者也可重罰,民眾於購買預約單時應審慎評估,切勿抱持僥倖心態。

內政部表示,代銷業收取預約金或定金單據未指派不動產經紀人簽章、廣告內容未註明代銷業名稱,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最高裁罰三十萬元。未來委託代銷契約書如未申報備查,依實價登錄新制規定,也可直接裁罰最高十五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