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冠6受災戶求償2千萬 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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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維冠大樓倒塌案謝姓受災戶等六人,對台南市政府及燦坤公司等八名被告求償兩千餘萬元財產損失。台南地方法院以已逾請求權時效及無法證明被告的拆牆裝修行為是造成大樓倒塌的原因等理由,六日駁回謝男等人求償。全案可上訴。

謝姓等六名受災戶指出,二0一六年二月六日凌晨近四點發生大地震,造成台南維冠金龍大樓倒塌事件,害他們損失二千三百四十五萬多元之財產及非財產上損害。台南市政府及工務局因核發建造執照、核准變更設計、核發使用執照均有不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另外燦坤公司等三人及籃姓出租人等三人,拆除內部隔間、不當裝修、穿牆打洞、外牆外推、穿牆開門、設置貨梯、改設百葉窗、私設安全門等不當裝修行為或疏失,都是造成此不幸事件的原因,應負全部賠償責任。但市府等八名被告均否認應負責。

法官認為,謝男先以書面向工務局請求國家賠償,惟於二0一七年六月十三日遭拒絕賠償,謝男卻未於六個月法定期限內對工務局提起訴訟,遲至二0一八年十二月六日才追加工務局為被告求償,其請求權已消滅,工務局得拒絕給付;此外,無法證明燦坤公司及籃姓出租人等六名被告拆除四樓隔戶牆之裝修行為,且不能證明其他拆除內部隔間、設置貨梯等裝修行為係造成維冠金龍大樓倒塌的原因,所以駁回謝男等人的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