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李晶玉詐領健保 壹週刊等判賠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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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政論節目主持人李晶玉因不滿壹週刊報導指她「詐領健保」等,華視則跟進報導,對兩媒體提告求償。一、二審認定刑事局的新聞稿未提及主播涉案,且週刊、華視未盡合理查證義務,共計應賠償李女五十萬元,並刊登道歉啟事。最高法院昨(二十一)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確定。
 民國一0五年三月底發行的壹週刊,以「貴婦詐健保洪曉蕾等女星列清查名單」為標題,內容為「刑事局偵破一件跨國詐領健保費案,主播李晶玉等被警方列為第二波調查對象」等,華視則跟進報導。
 李晶玉提告主張,該文為不實報導,無端指她已被列為跨國詐領健保的犯罪嫌疑人,已損害其名譽,對週刊、華視及記者提出連帶求償及要求登報道歉。
 法院認為,李晶玉不曾在美國分娩而申請核退健保醫療費,且刑事局在偵破赴美生產詐領健保案的新聞內容中,並未提及有主播、女星涉入,媒體也無法證明警方已將李晶玉列為該案的約談對象,無法提供消息來源,難以證明有盡合理查證義務。
 一、二審均判決週刊、華視及記者敗訴,分別應連帶賠償李女三十萬、二十萬元及登報道歉。最高法院昨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