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危險死亡慰問金 提高至6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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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翠娟∕台北報導

考試院十六日會同行政院修正發布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部分條文,公務人員執行「危險職務」致全失能及死亡之慰問金,由新台幣三百萬元調高至六百萬元。

根據銓敘部一0六年至一0八年統計資料,每年平均核定失能及死亡慰問金案件數合計約二十件,受傷慰問金則約四百件。考試院指出,該辦法修正發布後,針對已發生尚未申請或已申請尚未核定發給之案件,依從新從優原則,放寬得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

透過修法調高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額,公務人員執行危險職務意外致全失能及死亡,慰問金由三百萬元調高為六百萬元;公務人員執行一般職務意外致全失能及死亡,慰問金由一百二十萬元調高為三百萬元。

修正案並增訂意外受傷未住院而須治療一次以上未達六次者,均發給三千元慰問金。

考試院表示,該修正發布後,預估每年增加支出約七千萬元,對於整體政府財政影響相對輕微,且失能及死亡慰問金額度已逾二十年未調整,為強化對傷亡公務人員或其遺族之照護,確有檢討調高之必要。

考試院並指出,本辦法所謂「危險職務」,是指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於使用器具操作、製作、修繕或從事災害搶救、交通運輸、傳染病防治等,有較高傷亡或染病風險工作,依通常客觀之標準,比一般職務更具受傷、失能、死亡之危險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