諸慶恩疑蒙冤 再審案開庭

607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富商翁茂鍾爆出與司法人員不當接觸,其中百利達銀行資產負債管理部經理諸慶恩因案被判有罪部分,高檢署為其提起再審,台灣高等法院十九日首度開庭。蒞庭檢察官陳佳秀指出,諸慶恩至死都不知此案有眾多無影手在幕後操弄,蒙受不白之冤,請高院准予再審。

諸慶恩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被台北地檢署依偽造文書、商業會計法起訴,一審台北地院判決無罪,二審高院改判有罪,偽文判刑四月、緩刑三年,商會法無罪。全案上訴後,諸於九十二年五月間死亡,全案維持原判確定。

陳佳秀說明再審理由指出,全案在調查局立案偵辦,及最高法院審理時,皆有幕後影武者在操作。翁茂鍾於八十八年十月,曾與後來擔任諸慶恩案終審陪席法官的石木欽檢討此案,就是計畫入罪諸慶恩的最初時間點。

根據翁茂鍾親手記錄的二十七本筆記本,同年月四日,翁與石木欽、時任台北市調處調查官秦台生、委任律師楊永成等人,在來來飯店桃山餐廳討論百利案,同月七日與秦台生至兄弟飯店吃日本料理,次日,秦台生就接獲告發百利達銀行的匿名檢舉。

市調處十三日報請北檢立案調查,當晚翁又與秦台生、時任北檢主任檢察官羅榮乾在遠東富貴樓討論此案,二十日調查局本部函覆北市調處「不同意立案」。

羅次日將相同內容的檢舉信,送交北檢輪分案,北檢二十九日發交給北市處,調查局本部隔月終於同意市調處立案。檢方勾稽,秦台生從調查局立案、到移送北檢的五個月期間,共與翁茂鍾見面、宴飲五次。

陳佳秀指出,最高法院審理期間,從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受理分案,到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評議結案前,翁茂鍾共與陪席法官石木欽見面餐敘、球敘九次。諸慶恩明顯遭到冤屈。

法官黃惠敏詢問本案是否符合再審要件,陳佳秀認為,檢方有依諸慶恩的請求提出上訴,上訴狀與諸的自行上訴狀內文一致,內文用字遣詞有利於諸慶恩,最高法院以諸慶恩死亡而判決不受理,對諸不利,二審多有未盡調查,理由矛盾,應重啟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