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變換車道未使用方向燈 吃二張罰單 法院判只罰一張

778

記者吳東興/彰化報導

李姓女子去年八月間分別在國道一號北向一七九點七及一七九點二公里處,變換車道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被開二張罰單,裁罰六千元,並記違規點數二點;她不服,提行政訴訟,彰化地院審理後認為,二次違規地點相距僅零點五公里、違規時間僅相隔一分鐘,應不得連續舉發,否則有違比例原則,因此撤銷第二張的原處分,只罰一張。

李女主張,系爭車輛於去年八月六日上午八點四十分、四十一分,分別在國道一號北向一七九點七及一七九點二公里處,變換車道未使用方向燈,經民眾向警方檢舉,共被裁罰六千元,並記違規點數二點。她不服。

她認為,本件在台中交流道下閘道處相距零點五公里內、一分鐘內,以同一違規事實連續舉發,行政機關裁罰的目的在於矯正行為人違法行為,怎能同一違規行為重複裁罰,違反憲法比例原則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連續舉發規定,於法不符,請撤銷原處分。

台中區監理所則表示,本案有舉發通知單及採證光碟等可證,原告違規事實應堪認定。系爭車輛於不同地點、時間分別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核屬不同行為,依行政罰法第二十五條等規定,分別舉發、處罰,並無違誤,該所所作之裁決處分,於法應無違誤。

法院指出,本件由勘驗結果及擷取畫面列印相片可知,原告有二次未依規定變換車道行為,然其二次違規地點相距僅零點五公里,且違規時間僅相隔一分鐘,未達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五條第之一第二項第一款所定之六公里、六分鐘,且原告於行駛期間內,亦未行駛經過任何一個路口,因此應不得連續舉發,否則即屬裁罰過當而有違比例原則,因此判撤銷第二張之原處分,而僅罰一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