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自行車納管 審驗掛牌保險才能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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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朝野立委日前提案要求電動自行車納管,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二十九日審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朝野達初步共識,將電動自行車改稱微型電動二輪車,明定經審驗合格、懸掛牌照、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後才能上路。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審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有關電動自行車條文。由於電動自行車與電動輔助自行車名詞相近,交通部建議將電動自行車改為「微型電動二輪車」,以便區分兩者不同。交通部解釋,電動輔助自行車有腳踏車踏板,微型電動二輪車則沒有腳踏板。

朝野立委在審查時達成微型電動二輪車初步共識。條文明定,微型電動二輪車應經檢測及形式審驗合格,登記、領用、懸掛牌照後,使得行駛道路;微型電動二輪車所有人應依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未依規定投保,公路監理機關不予受理登記、換照或發照。

朝野也達成共識,明定微型電動二輪車所有人若未依規定領用牌照行駛、使用偽造或變造牌照,或是未懸掛牌照等狀況,處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