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判刑不准易科罰金 妻聲明異議獲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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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吳東興∕彰化報導

洪姓包商涉嫌圍標,被依違反政府採購法判刑四月,併科罰金五十萬元,但執行檢察官以其「配合圍標集團成員圍標工程,犯後態度不佳,非入監執行,難收矯正之效」,而不予易科罰金。洪男上月初入監執行,但其妻為他聲明異議,法院認為洪男無前科,又須扶養家庭,其行為雖不可取,亦非全無可憫,因此撤銷檢方不准易科罰金的執行指揮處分。

洪妻異議指出,洪男在該案中是無奈配合黑道勢力的地方廠商,並非與圍標集團等人具有緊密之共犯關係,實為賺取微薄利潤,迫於生存及忌憚黑道勢力威迫而參與本案。檢察官起訴之四十件標案中,洪男僅涉及其中一件,參與程度輕微,且其無前科,還有三名子女要養,老母平時共同生活,對此憤憤難平,現已病危。

洪男經判決確定,依檢方通知,四月五日自行到案執行,但執行檢察官以其「於偵、審時坦承犯行,嗣於審理中否認,徒增司法資源耗費,犯後態度惡劣,不知悔改,且其配合工程圍標,令相當高比例之工程款由具有黑道背景之人獲益,此種廠商、黑道結盟關係,形成掠奪公共資源之共犯結構,虛擲民脂民膏,視公帑為私囊可任取瓜分之物,惡性非輕,金額甚高,使公共工程品質堪慮,應予嚴懲,不宜寬貸,非入監執行,難收矯正之效」,而不予易科罰金。

法院認為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並未給洪男表達其個人特殊事由之機會,難謂無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