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 水利法初犯者情節輕微可免罰減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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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現行水利法違法樣態眾多,但造成民眾面臨裁罰不符比例原則。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三日初審通過水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部分屬首度查獲、情節輕微,且回復原狀者,給予免罰或減輕處罰。

為避免民眾遭逢水利法違法樣態時裁罰不符比例原則,行政院會四月八日通過水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部分條文罰鍰下修,並給予情況輕微、願意配合改善的首犯者能夠免罰。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初審通過水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初審通過條文明定,若民眾違法於水庫蓄水範圍、海堤、河川及排水設施範圍內私有土地種植植物,或於河川區域內建造工廠或房屋等樣態,如屬首度查獲、情節輕微,且已回復原狀、拆除處理者,免予處罰。

現行水利法中,依據違法態樣不同,裁處的罰鍰下限從一萬元到一百萬元都有,但考量情節輕重與首度查獲後回復原狀,初審通過條文也將罰鍰下限一併下修。

此外,初審通過條文明定,法人、設有代表人的非法人團體或法人以外的私法組織,有意圖營利,且未經許可於海堤、河川、排水設施區域內採取土石,得加重罰鍰最高額至一千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