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進誠涉股市禿鷹案 李恆隆涉行賄立委遭訴 再限境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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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台北九日電

金管會前金檢局長李進誠涉股市禿鷹案,高院更三審依洩密罪判刑六月,得易科罰金,案件上訴最高法院中;李男限制出境今天屆滿,高院為保全訴訟進行,日前裁定延長限境八個月。

高院裁定指出,審酌李進誠所涉為社會重大矚目案件,對於國家及社會公平正義影響巨大,以一般人畏懼刑罰執行的心理,仍存有逃亡之虞,此案更三審判決後,經檢察官提起上訴,最高法院仍有可能發回更審。

台北地檢署在民國九十四年十月間起訴禿鷹案,曾任高檢署檢察官的李進誠被控洩漏檢調規劃搜索勁永公司的內線消息給金主林明達,放空勁永獲利。

李進誠也被控洩漏調查局有關勁永公司資金查核供記者高年億報導,使勁永股票下跌;交給林明達當時查黑中心調查名單的紙條,提醒林明達警覺已遭調查。

一審的台北地院將李進誠依犯洩密、貪污治罪條例中的圖利等罪判刑十年,褫奪公權五年;股友陳俊吉三年十個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一千五百萬元;林明達及其他多名被告被判刑二年到七個月不等徒刑。李進誠上訴二審,仍遭重判九年六月。

但經最高法院發回,高院更一審一0二年宣判,合議庭認為,李進誠被控部分犯行並無積極證據可證明,僅依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減為有期徒刑八月,刑度大減。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將案件發回高院更審,高院更二審於一0五年五月間宣判,認定李進誠仍構成貪污罪及洩密罪,考量全案爭訟逾八年,依速審法減刑,判有期徒刑六年。

最高法院於一0六年七月底認定,高院更二審就李進誠洩密對象事實認定說明前後矛盾,將案件發回高等法院更審。 中央社∕台北九日電

前太流公司負責人李恆隆涉行賄立委,北檢偵辦期間將他聲請羈押獲准,北院去年九月裁定新台幣一千萬元交保,並限制出境。台北地院日前裁定李恆隆自十一日起繼續限制出境八個月。

李恆隆透過中間人、是知管理顧問公司總經理郭克銘等人,涉行賄立委蘇震清、廖國棟、陳超明及前立委徐永明等人以公司法修法或舉辦公聽會等方式,施壓經濟部官員撤銷太流增資登記,企圖奪回SOGO經營權。

台北地檢署去年七月卅一日約談李恆隆等人到案,訊後聲請羈押禁見獲准。李恆隆同年九月間主張已自白全部事實且罹患疾病,聲請具保停押。北院裁定李恆隆以一千萬元交保,限制住居於台北市信義區住處,並限制出境、出海至民國一一0年五月十日止。

北院指出,李恆隆經濟能力甚佳,並有多年在國際間從商經歷,具有海外生活能力及資力,裁定自五月十一日起限制其出境、出海,期間八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