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控被警察強行「丟包」 提告妨害自由高院判警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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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勞工團體四年前舉辦「反勞基法修惡大遊行」,陳姓、李姓、丁姓律師不滿遭警方抬上警備車,載至大湖公園「丟包」,對台北市警察局長陳嘉昌等三人自訴妨害自由。一審三員警獲判無罪,律師撤回陳嘉昌的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十二日仍判決兩員警無罪。

三名律師提訴主張,民國一0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參與反對勞基法修惡,與其他律師組成義務律師團支持遊行,並待命陪偵行動;遊行解散後,部分群眾仍聚集在台北車站東三門,三人也在現場討論遊行狀況。

但晚間警方未依規定舉牌要求群眾離開,直接包圍群眾與義務律師團,限制人員進出。次日凌晨,介壽派出所所長蔡漢政命令員警強制將他們三人與群眾抬上警備車,載至大湖公園附近,要求下車。

丁等三人主張,當時有出示律師證件、身穿律師袍表明身分,仍遭強制作為,警方已涉嫌違法限制人身自由,對陳嘉昌、廖材禎、蔡漢政提出妨害自由的自訴。

一審台北地人判決陳嘉昌等三人無罪,案件上訴後,律師撤回對陳嘉昌的上訴,陳無罪確定。

高院認為,廖材禎是現場指揮官,晚間已舉牌四次制止後才下令圈圍抗議群眾,蔡漢政命令強行將律師、抗議群眾帶離現場,屬於依法執行職務,難認有犯意,維持無罪判決。本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