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死親生4月男嬰 暴力父判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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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男子張瑋祥在女友外出上班,獨自照顧四個月大男嬰,無法忍受嬰兒哭鬧不止,竟不顧親生之情,兩度下重手搥打男嬰頭部送醫不治。台南地方法院十三日依殺人罪判張男十二年。

判決指出,張瑋祥與許姓女友於二0二0年六月間生下一男嬰(張男、許女於嬰兒出生後數日,登記結婚),同住在台南市金華路租屋處。同年十月十一日傍晚,許女出門上班,由張負責照顧男嬰,約至深夜十點以後,張瑋祥對男嬰餵奶要睡,嬰兒卻哭鬧不止,張無法安撫停止哭鬧,遂心生煩躁,又怕哭鬧影響鄰居安寧,驟然發怒,竟用右手掌根怒擊男嬰額頭致暈厥不醒,張見狀害怕並檢查確認嬰兒仍有心跳呼吸,即持續呼喚搖動兒子,約過一個多小時,男嬰始甦醒。

但是男嬰甦醒後,又持續哭鬧長達半小時,張瑋祥竟又因不耐兒子繼續哭鬧,怒而改以右手握拳以更重於前次拍擊力量,朝嬰兒額頭再捶打一下,男嬰遭捶打後,隨停止哭鬧。張瑋祥見兒子未再哭鬧,即自行入睡,男嬰因頭部受重創死亡。

法官認為,張瑋祥兩次怒擊頭部,符合故意殺人犯行,張男之前已生育多名子女,均未能善盡扶養責任,於男嬰出生後,仍依憑自己情緒,暴力對待男嬰,導致最終發生男嬰死亡憾事。考量他犯後坦承犯行表示悔悟,並斟酌男嬰母親已選擇原諒,當庭求情從輕發落,量處十二年作為懲戒,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