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政府網宣應標示廣告不得置入性行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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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十八日三讀修正通過預算法第六十一條之一條文,政府編列預算於網路媒體等辦理政策宣導及業務宣導,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國民黨立委林德福等十六人、曾銘宗等十九人、江啟臣等二十二人分別提出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修法訴求聚焦於主張明文規範政府機關在相關社群平台提出的澄清或宣傳,執行內容應揭露機關名稱,不能以「匿名方式、網路幕僚」操作。

為強化資訊揭露透明度,立法院三讀通過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修正條文,明定基於行政中立、維護新聞自由及人民權益,政府各機關暨公營事業、政府捐助基金百分之五十以上成立的財團法人及政府轉投資資本百分之五十以上事業,編列預算於平面媒體、廣播媒體、網路媒體(含社群媒體)及電視媒體辦理政策宣導及業務宣導,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三讀通過的修正條文也規範,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的預算,各主管機關應就執行情形加強管理,按月於機關資訊公開區公布宣導主題、媒體類型、期程、金額、執行單位等事項,並於主計總處網站專區公布,按季送立法院備查。

林德福指出,網路社群平台匿名方式議題操作帶風向,易產生流弊,因此有必要修正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條文;提案修法的曾銘宗說,希望為人民血汗錢把關,強化管理,確保行政中立,維護新聞自由,也維護人民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