焚燒國旗 逆轉判有罪定讞

442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獨派團體三年前在立法院旁舉辦「二二八」追思晚會,主持人李嘉宇被控於活動尾聲,鼓動與會者焚燒國旗,隨即果真有民眾以蠟燭點燃國旗。一審判李男無罪,二審改依共同損壞國旗罪判處拘役五十日、得易科罰金。最高法院二十八日駁回上訴定讞。

民國一0七年二月二十七日晚間,公投護台聯盟、台灣國等多個團體在立法院外濟南路的帳篷區舉辦「二二八」追思晚會,李嘉宇擔任活動主持人。

李男因不滿「二二八」事件至今已逾七十週年,政府仍未實踐轉型正義等,當晚接近十時、晚會即將結束前,突要求群眾在祈福桌前圍成一圈,宣稱「這個晚會除升台灣旗…還要將這個代表殖民體制的車輪旗(指國旗)燒掉」,隨即有一名男子拿出國旗焚燒。

法院審理時,李男否認犯罪,辯稱不能證明燒掉的國旗符合國旗法的制式規格,也無意侮辱中華民國,是要透過這個動作,表明台灣與中華民國不同,並不是消滅中華民國,才會用比較激烈的行動表達主張。

一審台北地院指出,李男是在表達特定政治訴求的「象徵性言論」,目的並非單純損壞、除去或汙辱國旗,應受到憲法言論自由保障,且李男沒有教唆他人侮辱國旗的犯意,判他無罪。

二審高院表示,李男與焚旗者不顧警員阻攔,強行焚燒國旗,屬超越和平理性的破壞行為,表達政治理念的方式,不具必要性與合理性,有侮辱中華民國的主觀意圖,也有焚燒國旗的客觀行為,無視國旗尊嚴,犯行明確,改判李男有罪。最高法院駁回上訴,有罪確定。